un-justice

重案:

桃園地檢署真敢行求被告王宗堂,不排除要檢察總長職位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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桃園地檢署與桃園地方法院有操作選舉案件的情況!

經檢察總長下命移轉竟不從!

本案基礎事實為王宗堂選務身分行為不法, 其他相關人員配合!(辧假案件之司法人員另有他不法意圖故為不法!)

王宗堂在違反組織法, 公務員法,行政中立法,不法無因管理及選舉無效等情節下, 被檢方隱匿王員身分行為, 違反管轄權侵官生事, 侵害專屬選舉法庭權限, 偽造不起訴作結! (司法官集體舞弊迄今, 影響公共利益及權利保護必要性均有重大影響!)

1.是否為掩飾或隱匿: 是否被告為公務身分,依職權應正面表述, 而非僅稱其非刑法上公務人員! 故顯有匿飾情節!

2.隱匿不法要件, 欲達規避審判之目的, 依民法100,101條要件成立, 移送選舉法庭! 並無法排除!

3.未依專屬管轄,且無權處分, 竟積極侵官偽造書狀, 罪加一等!

4.立法專屬 , 立意為公共之利益目的 , 況為憲法所明文!

桃選會95年公開資訊(本站址:為權利保護必要,授權揭露不法之用)
隱匿王宗堂選委會職司選務監督公務身分(縣長及政黨主委代理人)及其不法無因管理政黨提名行為及公務員法, 行中法
檢察總長下命移轉管轄0073.zip
顏大和等司法官弊案下載007.zip
不法管轄而為無效處分書狀0071.zip
最高行政法院0072.zip
監察院點名高院不移轉 0076.zip
憲法法庭回覆監察院0077.zip
憲法法庭未認事, 選舉無效之訴管轄程序違憲, (同時寄監察院供比對资料), 顯然規避聲請意旨!(為偽造書狀背書?有光碟者皆知)

聲明人: 彭恢華 ( 95年5月30日提告迄今, HTTP://111111.fun )

案由: 95年選舉無效案 (檢、院皆隱匿要件),經桃檢偵查隱匿選務人員身分行為

,侵官並偽造不起訴書,經檢察總長詳查,命移轉管轄不從,後經刑訴10條向高等法院、

最高法院聲明移轉仍續函轉桃檢,進而聲請憲法法庭解釋,

而其未明係為基礎事實隱匿致影響專屬管轄,有護短之情避重而不答理。

一、 四個層次不法: 基礎不法為桃檢、高檢無權違法管轄手法! (不法管轄)

1. 桃檢、高檢基礎事實重大不法: ( 故意、過失,不為真實陳述,詐欺等手段 )

桃檢柯怡如、高檢顏大和,隱匿王宗堂(縣長及桃縣黨部主委代理人)身分行為,

阻斷他法院管轄權利保護(選舉法庭、民事、國賠等專屬法院管轄案)違法、違憲。

2. 桃院交付審判三法官,依顏大和意見共同違法,違反選舉法庭合議管轄。

桃院民事陳雪玉法官判決駁回! 皆隱匿公務人員職司選務王宗堂身分行為!

3、高等法院、最高法院不受理案件,違憲: ( 積極未依法令移轉,係為不法 )

( 其故為刑案辦理 ,而未依刑訴第十條一、二項明文辦理 )

4、最高法院檢察署: ( 積極未依職權撤銷不法管轄,續走顏大和手法裝瘋賣傻,

未撤銷管轄錯誤)。( 程序中皆未有認定王宗堂身分行為。目前除

高等行政法院認移轉國賠案件外,但本人認不能達成專屬權利保護而拒)有民事案判決駁回可據,

因未依法行專屬管轄審理,皆為不利程序誤導。

二、 一個護短:

憲法法庭未依法查明程序,緃容管轄違法。不難理解,監院皆有副本可參。

三、 綜言之︰違反法規專屬案件管轄,其害公與私, 效力為無,請大院查辦。

註: 此與交付審判前置案件為刑案不同,況本案質為選舉無效專屬案。

此致 監察院 VS 立法委 公鑑

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日星期四 彭恢華 (附光碟證據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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