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📂 證據檔案連結


📣 重案聲明

桃園地檢署真敢行求被告王宗堂,不排除要檢察總長職位!
媒體專線:TEL:0909986715 Email: jetbomb2012@gmail.com(先行)
桃園地檢署與桃園地方法院有操作選舉案件之情況!
經檢察總長下命移轉竟不從!

本案基礎事實為王宗堂選務身分行為不法,其他相關人員配合!
辦假案件之司法人員另有他不法意圖,故為不法!

王宗堂違反組織法、公務員法、行政中立法、不法無因管理及選舉無效等情節,
被檢方隱匿王員身分行為,違反管轄權、侵官生事、侵害選舉法庭專屬權限,
偽造不起訴作結!司法官集體舞弊迄今,影響公共利益及權利保護必要性重大!


⚖️ 關鍵爭點

  1. 是否為掩飾或隱匿:是否被告為公務身分,依職權應正面表述,而非僅稱其非刑法上公務人員,故顯有匿飾情節!
  2. 隱匿不法要件,欲達規避審判之目的,依民法第100、101條要件成立,應移送選舉法庭,並無法排除!
  3. 未依專屬管轄,且無權處分,竟積極侵官偽造書狀,罪加一等!
  4. 立法專屬,立意為公共利益目的,況為憲法所明文!

🧾 聲明人資訊

聲明人:彭恢華(95年5月30日提告迄今)
網站:111111.fun
案由:95年選舉無效案(檢、院皆隱匿要件),經桃檢偵查隱匿選務人員身分行為,侵官並偽造不起訴書。
經檢察總長詳查,命移轉管轄不從,後經刑訴第10條向高等法院、最高法院聲明移轉仍續函轉桃檢,進而聲請憲法法庭解釋。
其未明係為基礎事實隱匿致影響專屬管轄,有護短之情避重而不答理。


🧨 四層不法結構

  1. 桃檢、高檢重大不法:故意、過失、不為真實陳述、詐欺等手段。
    隱匿王宗堂(縣長及桃縣黨部主委代理人)身分行為,阻斷他法院管轄權利保護(選舉法庭、民事、國賠等)。
  2. 桃院交付審判三法官,依顏大和意見共同違法,違反選舉法庭合議管轄。
  3. 高等法院、最高法院不受理案件,違憲:積極未依法令移轉,係為不法。
  4. 最高法院檢察署未依職權撤銷不法管轄,續走顏大和手法裝瘋賣傻,未撤錯誤管轄。

🛡️ 一個護短

憲法法庭未依法查明程序,縱容管轄違法。監察院皆有副本可參。


📌 結語

違反法規專屬案件管轄,其害公與私,效力為無,請大院查辦。
註:此與交付審判前置案件為刑案不同,況本案質為選舉無效專屬案。

此致:監察院 VS 立法委 公鑑
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日(星期四) 彭恢華(附光碟證據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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